(2015)枣刑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32号罪犯李超(又名李方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临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1770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