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205号原告李淑兰。委托代理人王欢(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张军磊,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二马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兰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