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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426号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曹某某,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蒋倩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曹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弄XXX号XXX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曹某某自2012年1月至今连续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张某某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案应由被告曹某某经常居住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