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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吉日嘎拉达来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日嘎拉达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052号罪犯吉日嘎拉达来,又名吉日嘎拉达赖,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乌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日嘎拉达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吉日嘎拉达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吉日嘎拉达来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日嘎拉达来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原判罚金5000元已全部缴纳(原审法院缴纳1000元,上次缴纳1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日嘎拉达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日嘎拉达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