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巨鹿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巨鹿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巨鹿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程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巨鹿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