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与吴多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吴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吴多全,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多全在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886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