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焕荣与张金图、张东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荣,张金图,张东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29-1号原告:李焕荣。被告:张金图。被告:张东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士柱,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号。原告李焕荣诉被告张金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张金图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金图驾驶的鲁H×××××三轮汽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