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波,邱小华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邱小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843号原告张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邱小华,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151-0。法定代表人宋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邱小华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邱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张波、邱小华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林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