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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孟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1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被执行人孟庆敏,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和平小区23-2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诉孟庆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269.1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