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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宫莲英与尚晓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宫莲英,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尚晓方,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晓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晓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尚晓方在银行存款陆万壹仟元整(小写:6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