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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5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537号原告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军,四川同鼎益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竹。原告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西鲁艺公司)与被告杨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鲁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西鲁艺公司诉称,原告通过投标方式承建了什邡青年财富中心建筑工程。2013年4月15日,原告与成都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总包合同》,原告将该项目中的“土方开挖、回填,基础及主体工程中的砼、钢筋、模板、砌筑、抹灰、地面垫层、层面刚性层等全部内容,不包括总平工程”发包给成都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具有相关资质。2014年5月13日,杨竹在什邡青年财富中心建筑工程工地务工植钢筋打钻时不慎从二楼摔落受伤。2014年11月24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竹受伤为工伤。2015年3月13日,德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杨竹为九级伤残。2015年6月3日,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什劳人仲裁字(2015)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23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7000元,护理费429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1162元。杨竹并非原告公司员工,仲裁委员会仅凭两个证人证言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仲裁所依据的工伤认定书现已被德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销,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为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23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7000元,护理费429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116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竹无答辩意见。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华西鲁艺公司将“什邡—青年财富中心建筑工程”的土方开挖、回填,基础及主体工程中的砼、钢筋、模板、砌筑、抹灰、地面垫层、层面刚性层等全部内容,不包括总平工程承包给了成都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彬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载明其资质等级包含:木工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2014年5月13日,杨竹在什邡青年财富中心建筑工地从事植钢筋打钻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什邡国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014年11月24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竹的用人单位系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且杨竹受伤为工伤。2015年3月13日,德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杨竹为九级伤残。2015年5月28日,华西鲁艺公司不服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德伤决什字[2014]第3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6月3日,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什劳人仲裁字(2015)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23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7000元,护理费429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1162元。2015年8月6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德人社办[2015]390号决定书,载明:“经审查,《认定工伤决定书》德伤决什字[2014]第337号的调查核实情况中,用工主体不明确。经研究,决定撤销送达给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德伤决什字[2014]第337号。”上述案件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委裁字(2015)3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华西鲁艺公司与杨竹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杨竹工伤待遇,其依据主要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伤决什字[2014]第3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而作出。目前该工伤认定书已被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德人社办[2015]390号《关于撤销德伤决什字[2014]第337号的决定》文件撤销,故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裁字(2015)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华西鲁艺公司赔偿杨竹工伤待遇的依据缺乏。华西鲁艺公司主张不予支付杨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23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7000元,护理费429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1162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华西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需向杨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23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7000元、护理费429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116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