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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应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应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52号罪犯谢应清,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温乐少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应清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10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9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中刑执���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27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应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  鱼  娟审判员 姚  新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海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