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与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4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法定代表人季清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法定代表人陈录城,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黄执字第344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于2015年9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设备一宗,在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