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金成全与封文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70号原告金成全,个体工商户。被告封文剑。原告金成全与被告封文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成全于2015年9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封文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成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全撤回对被告封文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金成全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