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36号原告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上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凯丰。委托代理人周勤,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镇干杉村。法定代表人李利玲。原告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涂料公司)与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九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鹅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二九机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鹅涂料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524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二九机械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二九机械公司(买受人)向原告天鹅涂料公司(出卖人)购买深灰环氧底漆(甲组份)、环氧固化剂(乙组份)和配套稀释剂等,货物数量依被告需要执行。原、被告双方同时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买受人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出卖人按照合同总价款17%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发票入帐后三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全部义务。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52474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以致成讼。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二九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原告天鹅涂料公司与被告二九机械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2474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24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1674.5元,由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瑶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