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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建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建,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李福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吴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大刘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建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