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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81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被告刘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