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林贵潮与林秋伟、林挺雄、林秋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贵潮,林秋明,林秋伟,林挺雄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潮,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秋明,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秋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挺雄,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管新政,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贵潮因与被上诉人林秋明、林秋伟、林挺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贵潮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林秋明、林秋伟、林挺雄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贵潮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的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应予准许。因林贵潮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林贵潮撤回上诉;三、准许林贵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林贵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林贵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德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