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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少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少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负壹层。法定代表人:张振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平,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少敏,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住香港。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诉被告黄少敏、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左斯、人民陪审员黄镭、人民陪审员姚冬湖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百丽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燊公司、黄少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百丽公司诉称:原告新百丽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STACCATO”在第25类鞋、服装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经原告新百丽公司多年辛勤经营,该品牌已被培育成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2013年12月13日,原告新百丽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新百丽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新百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制止商标侵权及要求侵权人向原告新百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志燊公司作为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方,在明知其开办的市场多次发生侵害原告新百丽公司商标权的情形下,放纵同一档口再次发生侵权。故起诉请求:1.被告志燊公司、黄少敏立即停止侵犯“STACCATO”(第130105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新百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黄少敏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被告志燊公司辩称:志燊公司不同意原告新百丽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志燊公司只负责康王商业城的物业管理工作,不参与该商业城的经营。2.志燊公司只负责康王商业城的物业管理工作,无权和没有法定义务去监督和管理商户的经营行为。同时,涉案商铺是由其业主黄少敏自行出租经营,并非由志燊公司出租和经营。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第1301053号“STACCATO”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运动鞋、胶鞋、凉鞋、拖鞋、旅游鞋,注册有效期从1999年8月7日起至2009年8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2014年2月13日,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授权新百丽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及互联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拍拍网、易趣网及其它互联网站等)上使用第1301053号“STACCATO”商标,同时授权新百丽公司可以以新百丽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举报等,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新百丽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17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新百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婉琳来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柏德来商业城2639档“真皮店”店铺,方婉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铺购买了商品一件,并在该商业城的2616档店铺刷卡付款,当场取得交易凭条。该公证员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购物结束后,方婉琳将其在现场购物过程所得的物品当场全部交给该公证员。回到公证处后,该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全部物品进行拍照,然后进行封装,封装后再进行拍照,并对上述购物所得的交易凭条进行了复印。其后,封装后的物品连同购物所得的交易凭条原件交由新百丽公司取走保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4年9月1日出具(2014)深南证字第15412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纸箱,内有一个鞋盒,盒子上标有“STACCATO”标识,盒内有一双女装鞋,鞋内底有“STACCATO”的标识。公证书所附的交易凭条记载有“商户名称:友良皮具店”、“消费时间:2014-08-17”、“消费金额:138.00元”等信息。新百丽公司表示公证封存的女装鞋不是其或其授权许可的厂家生产销售的。发现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后,新百丽公司委托律师向柏德来商业城2639档档主、志燊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柏德来商业城2639档销售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等事宜。另查,志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负一层,成立日期为2001年2月21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诉讼中,志燊公司提交了:1.加盖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预售商品房转移登记专用章”的《广州市预售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上面记载付建红将中山七路地铁站至西华康王地下商业城负一层B2639号铺转让给黄少敏,过户日期为2004年1月15日。2.《康王商业城业主资料》,上面记载物业单元为康王商业城负一层中国区2639单元,收楼日期为2004年2月18日,业主姓名为黄少敏,下方“业主盖章签署”栏签有“黄少敏”的名字。3.广州市康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王商业城管理处与黄少敏(并代表负一层中国区2639号铺经营从业使用人)签订的《管理承诺书》。4.广州市康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王商业城管理处与黄少敏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不得在该商铺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5.黄少敏的身份证复印件。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于2010年5月20日出具的《公司变更(备案)记录》,载明志燊公司的名称由“广州市康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去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相关情况,该局函复如下:荔湾区中山七路地铁站至西华康王地下商业城负一层B2639号铺已以2011登记字1068211号办理房地产登记,现地址为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B1913(2639)铺,产权人为黄少敏。志燊公司称其是广州市荔湾区康王·柏德来商业城的物业管理方,该商业城的地址为康王北路903号。广州市荔湾区康王·柏德来商业城2639档即为康王地下商业城负一层B2639号铺,其自编为康王商业城负一层中国区2639号铺,该商铺的产权人系黄少敏。新百丽公司为证明其维权开支,提供了:1、金额为600元的公证费发票;2、新百丽公司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新百丽公司发现在中国境内存在侵犯“STACCATO”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新百丽公司特此委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调查侵权情况、取得侵权证据、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每一件侵权案件,新百丽公司按以下标准向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深圳以外广东省以内的案件每件10000元。本院认为: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是第1301053号“STACCATO”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丽公司经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可以新百丽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新百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主体适格。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有“STACCATO”的标识,与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相同,且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新百丽公司表示该鞋不是其或其授权许可的厂家生产销售的,该产品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本院依法认定该产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2014)深南证字第15412号公证书的记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8月17日,广州市荔湾区康王·柏德来商业城2639档“真皮店”店铺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志燊公司确认广州市荔湾区康王·柏德来商业城2639档即为康王地下商业城负一层B2639号铺,结合志燊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房管部门的复函,可以认定黄少敏是上述商铺的产权人。黄少敏作为该店铺的产权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店铺存在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其应对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经营行为负责。黄少敏没有举证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及其已对商品来源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故本院依法认定黄少敏所有的涉案商铺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黄少敏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此,对于新百丽公司要求黄少敏立即停止侵犯第1301053号“STACCATO”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本案新百丽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黄少敏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本院依法酌定黄少敏的赔偿数额。本院根据黄少敏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方式、所在区域、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以及新百丽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黄少敏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关于志燊公司的责任问题。考虑到志燊公司即使作为市场管理方亦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力,其亦没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因此,新百丽公司起诉要求志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少敏、志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301053号“STACCAT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黄少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黄少敏负担175元。本案公告费950元,由被告黄少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新百丽公司、志燊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黄少敏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左 斯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