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如冰与吴燕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如冰,吴燕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林如冰,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燕秋,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如冰与被执行人吴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如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燕秋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燕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如冰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燕秋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燕秋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冻结。经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决定,将吴燕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燕秋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如冰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