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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亚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49号-9号。法定代表人汤效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亚军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亚军给付剩余物流利润款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