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丽波、邵满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丽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琳。被申请人:邵满仙。申请人陈丽波申请宣告邵满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1999年,被申请人邵满仙走失,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配偶多方寻找至今无果。被申请人的户口2015年3月20日被注销,且被申请人的配偶已经死亡,现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涉及继承、拆迁等事宜,需一名无争议的财产代管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作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人合理合法。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特申请宣告邵满仙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其财产代管人。经查,邵满仙系申请人的母亲。1999年下半年邵满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被申请人的配偶陈绍友已于2010年死亡。邵满仙的户口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注销。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居民户口簿、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火化证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邵满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邵满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满仙于1999年下半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所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且经其子陈丽波申请,本院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满,邵满仙仍未出现,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故应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邵满仙失踪。依照《中》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邵满仙为失踪人;二、申请人陈丽波为被申请人邵满仙的财产代管人。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陈丽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颜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