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向小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小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抢劫嫌疑,于2015年5月9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小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小辉携带一把水果刀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村一带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后���到塘头大道恩斯迈对面的宝隆商务旅馆时,发现被害人张喜芳在旅馆收银台处,遂上前抓住张某的手,并掏出水果刀威胁其交出财物。张某见状大喊,旅馆老板孟某及其母亲殷某等人闻讯出来,并与被告人向小辉对峙。被告人向小辉当场持水果刀割伤殷某、张某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当日17时许在宝安区石岩塘头康荣工业区G栋702房将被告人向小辉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小辉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小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小辉归案后能如实��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小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