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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秀洪与胡德新、黄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洪,胡德新,黄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陈秀洪,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胡德新,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凤玉,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洪诉被告胡德新、黄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德新、黄凤玉的位于仙游县鲤南镇xx街xx楼xx室的套房一套(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1.5万元为限),并提供案外人林耀如、林云萍共有的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xx幢xx层房地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0.87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德新、黄凤玉所有的位于仙游县鲤南镇xx街xx楼xx室的套房一套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1.5万元为限)。二、上述房产、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建育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