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嫩仙与淳安宏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嫩仙,淳安宏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嫩仙。委托代理人:方卫平。被告:淳安宏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名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嫩仙与被告淳安宏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嫩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王嫩仙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