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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祁乐文与石嘴山山水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祁乐文,男,蒙古族,现住石嘴山市。被告石嘴山山水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原宁夏山水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陈贻涛,系石嘴山山水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祁乐文诉被告石嘴山山水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祁乐文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祁乐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旭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