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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工程施工人员;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陆某纠集安某甲、苏某等十余人持木棍、钢管等工具到王某经营的焕新烟酒超市(冰溪镇下镇汽车站对面)里闹事,殴打王某夫妇及其朋友洪某,并砸毁店内柜台玻璃。经鉴定,王某妻子郑某伤势为轻伤二级,王某伤势为轻微伤,被毁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同案犯苏某、安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郑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甲、洪某、姜某乙、赵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陆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无故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对起诉其参加了殴打被害人、损毁被害人财物无异议,但当庭辩称不是其纠集人到被害人店里打砸的,其只是告诉他们说苏勇的自行车被抢走了,人还被打了,他们就一起去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陆某和苏某二人到王某经营的焕新烟酒超市(冰溪镇下镇汽车站对面)购买烟酒,后因借自行车产生纠纷,被告人陆某跑回出租屋谎称其自行车被抢,人被打。同住的安某纠集被告人苏某、陆某等十余人持木棍、钢管等工具到王某经营的焕新烟酒超市里闹事,殴打王某夫妇及其朋友洪某,并砸毁店内柜台玻璃。经鉴定,王某妻子郑某伤势为轻伤二级,王某伤势为轻微伤,被毁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陆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2014年10月21日晚上11点多钟,其与苏某骑车到焕新烟酒超市买烟酒,该店老板向其借自行车买夜宵,其当时答应了,并将自行车借给他。因怕老板会打其,故跑回出租屋并告知正在屋内睡觉的安某甲、安某乙等人说自行车被人抢走了,苏某也挨打了,这些人听说后各自拿了一根木棍赶到超市去,共十余人,由安某乙、安某甲、苏某等四人进入超市里面打老板,剩下的人与其拿着棍子守在超市外,不让里面的人出来。2、被害人王某陈述,案发当日零时许,有两个贵州男子到其店里买烟酒,其便向他们借自行车出去买夜宵。五分钟后其就回到店里,但两个贵州人却走了。大约过了20来分钟,其看到两个贵州人带了十来个同伙到其店里,他们均拿着木棍,其中一人还拿了铁棍,有六七人冲进了店里对其夫妇进行了殴打,其余人在店外守着,店里柜台玻璃也被砸破了。3、被害人郑某陈述,2014年10月21日晚11时许,其丈夫与几个朋友在店里打扑克,大约在12点30分左右,其听到好多人在店里吵,便从阁楼上下来,看见三四个人在打其老公,他们手上都拿着木棍和钢管,其冲上去阻拦时,其中一个人用钢管打在其背上,当时感觉背部疼痛难忍、呼吸困难。那个拿钢管的人还将柜台玻璃及凳子打破后才离开,事后其才知道是其老公跟贵州人借自行车才被打的。4、同案犯苏某的供述证实,一个多月前的一个晚上,其和陆某二人骑自行车到焕新烟酒超市买酒喝,该店老板向他们借自行车买夜宵,他们同意后老板将该车骑走。陆某便跑回出租房和安长俊等人说其被打,自行车也被抢走,随后安某甲等人手执木棍和铁棍赶到超市,其与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陆某四人进入超市打了老板夫妇并砸了店里柜台,其他人在门外守着不让别人出来。5、同案犯安某甲的供述证实,大约在今年十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喝了一点酒躺在床上,苏某和陆某跑进来说其自行车被超市老板抢走了,人还差点被打,于是其与同屋内的老乡各自拿了木棍赶到超市,其与苏某、陆某进超市打了老板夫妇,走的时候还用木棍将超市柜台的一块玻璃砸碎了。6、证人姜某甲、姜某乙、赵某证实,其与王某乙、洪某等人在王某店里打扑克,到第二日凌晨时,有两个贵州人到店里买烟酒,王某便向他们借自行车外出买夜宵,等王某回来后贵州人就走了,过了十来分钟,两个贵州人带了十来个同伙,每个人手上都拿了木棍,其中五、六个男子进入店里,对王某夫妇进行殴打,其余的人在店外面守着不让他们离开。打了人后,他们还将店里的柜台一块玻璃砸了,并将店里的其他一些东西打掉在地上,之后他们就走了。7、证人洪某证实,其与赵某、姜某乙、王某乙四人在王某店里打扑克,打到凌晨时许,有两个外地人到店里买烟酒,过了一会儿听见在边上看打牌的姜某乙说“等一下,自行车还没拉回去”两个贵州人说“自行车不要了,送给你”。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有十几个贵州人手上拿着木棍、钢管来到店里,七、八个人冲进店内,四、五个人站在店外。店内二、三个贵州人对王某进行殴打,他老婆下阁楼也被打了,其见状就往外走,也被一贵州人用棍子打了。守在门外的的人也拦着其不准出去,他们还砸了店里柜台上的一块玻璃,并把柜台上的一些东西打掉在地上。8、玉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玉公(司)鉴(法)字(2014)0221、022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郑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玉价鉴(2015)第0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砸毁玻璃价值人民币100元。9、有被告人陆某的户籍证明附卷为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十余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浩审 判 员  徐健美人民陪审员  廖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钱易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