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沈国良与金雪忠、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良,金雪忠,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沈国良。委托代理人:金三加,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雪忠。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7、155、163号。负责人:邵国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春天,公司职员。原告沈国良诉被告金雪忠、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险浙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金雪忠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7650元;被告国泰财险浙江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01时30分许,金雪忠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途经桐乡市新羔线羔羊收费站东300M三叉口地方时,与沈国芳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沈国良的浙E×××××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金雪忠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雪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国芳无责任。沈国良所有的浙E×××××小型越野车经浙XX策汽车有限公司修理,修理费为97000元,支付施救费650元;事发后,金雪忠向国泰财险浙江公司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金雪忠驾驶的浙F×××××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于国泰财险浙江公司。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浙E×××××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证复印件、浙XX策汽车有限公司修理清单、发票、放弃索赔声明、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据上述事实确定沈国良的修理费97000元、施救费650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总损失为9765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国泰财险浙江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款95650元被告金雪忠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国良2000元;二、被告金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国良95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0元,由被告金雪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盛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