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耿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