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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亚楠。被告程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玉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玉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