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张某。被告裴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高振川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我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我婚前与被告结婚时带有一个女孩,被告常因孩子的事与我生气吵架,对我和孩子也不管不理。2014年农历9月份,我父亲患病,被告不但不看我父亲,也阻止我去看护我父亲,为此,我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回。我父亲看病,我借款20000元。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要求离婚。被告裴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较好,原告也曾说过,如果离婚,也是其父母的原因。原告借钱我不知道,我也不同意还原告的借款20000元。如果离婚,我要求返还彩礼款2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于2014年农历9月份,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至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张某应珍惜家庭,不应动辄就起诉离婚,应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张某称其与被告裴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裴雪峰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