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锦富与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富,梁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梁锦富,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梁锦辉,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锦富被告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锦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梁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锦富撤回对梁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锦富负担。审 判 员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