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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锦富与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富,梁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梁锦富,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梁锦辉,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锦富被告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锦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梁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锦富撤回对梁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锦富负担。审 判 员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