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杜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杜某某,女,农民。原告:闫某某,男,农民,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杜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允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