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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93年1月5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金盆村6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3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金盆村6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姚某某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涛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