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文良与武汉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良,武汉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庭长 批示院长 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88号原告:陈文良。委托代理人:周丽琼、谢勇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519号。法定代表人:刘怀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良与被告武汉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良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陈文良负担。审判员周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杜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