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梁超某诉被告叶某某、王某、王某某、梁克某、第三人殷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某,叶某某,王某,王某某,梁克某,殷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梁超某。委托代理人金业斌,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叶某某。被告王某。系被告叶某某之子。被告王某某。系被告叶某某之女。被告叶某某、王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克某。系原告梁超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梁利某。系被告梁克某之姐。第三人殷某某。系原告梁超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某诉被告叶某某、王某、王某某、梁克某、第三人殷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超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梁超某负担。审判员 骆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饶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