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晋鹏与被执行人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558号申请人孙晋鹏与被执行人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晋城劳仲裁终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晋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晋城劳仲裁终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连天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