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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美狮建材商行与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美狮建材商行,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王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美狮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王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原审被告王小兵,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美狮建材商行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有合同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合同的乙方是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