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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梅立中与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立中,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梅立中。被告:罗斌。原告梅立中为与被告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苏娈独任审判。2015年8月1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立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梅立中与被告罗斌有买卖毛竹脚手片业务往来。2014年12月29日,被告罗斌结欠货款7678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罗斌支付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时,原告尚有14200元货款未受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立中货款1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被告罗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 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