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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政文与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政文,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申政文,男,汉族。被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政文诉被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政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政文负担。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满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