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泰二珍、赵万河等人申请执行黄泉泉、丁升平、丁本堂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泰二珍,女,汉族,系死者赵成稳之妻。申请执行人赵万河,男,汉族,系死者赵成稳长子。申请执行人赵仙娥,男,汉族,系死者赵成稳次子。申请执行人赵泽芬,女,汉族,系死者赵成稳长女。被执行人黄泉泉,又名黄向全,男,农民。被执行人丁升平,又名丁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本堂,又名丁堂堂,汉族。申请执行人泰二珍、赵万河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724元,执行费为1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泉泉、丁升平、丁本堂现在正在服刑,家中除仅供其家人居住的房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祖章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