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胡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