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张某甲,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南安乡。被告:张某乙,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永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