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夺与毛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夺,毛桂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王夺,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毛桂兰,女,1942年9月26日生,汉族。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夺诉被告毛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夺承担。审判员 党 晓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