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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93号罪犯刘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作出(2010)枣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表扬奖励六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