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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冯X与冯XX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沈X,冯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983号原告冯X,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X,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冯XX,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X(冯XX之妻),情况同上。原告冯X与被告冯XX、沈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庆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冯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被告沈X(兼被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X诉称:二被告在X镇X村取得宅基地,盖北房5间。后于2013年5月进行翻建,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材料,双方约定北房西侧第一间、第二间归我所有,但现在被告只承认出资,不同意变更所有权。双方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通州区X镇X村286号北房西侧第一间、第二间归我所有,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冯XX、沈X辩称:我们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冯X系被告冯XX、沈X之子。1997年冯XX经批准在北京市通州区X镇取得宅基地建房。冯X称该房屋年久失修,于2013年5月翻建北房五间、加盖厢房和倒座房,在此过程中其有出资。为此,冯X提交了村委会出资翻建证明及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庭审中,冯XX称其在村里有两处宅基地,但其仅提供一处宅基地使用手续,且其亦未能提交2013年的翻建批示。上述事实,有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冯X以2013年翻建X村286号院五间北房时有出资,但双方均未能提供翻建批示,且原告冯X仅提交村委会证明在翻建中有出资,亦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庆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