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禚红芹诉付桂霞、李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红芹,付桂霞,李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商初字第914号原告:禚红芹。委托代理人:李德强。被告:付桂霞。被告:李德彬。原告禚红芹与被告付桂霞、李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禚红芹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桂霞、李德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禚红芹诉称:原告为被告方加工包装袋多批次,在支付部分货款后,2015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付款2000元,目前仍结余货款5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54000元及利息1500元。被告付桂霞、李德彬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包装袋加工业务,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包装袋款5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禚红芹包装袋款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春节之前还陆仟元整,2015年6月底之前还清欠款人:李德彬付萍2015年2月6日”。后该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15年2月19日给付2000元,下欠54000元未予给付。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5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付桂霞、李德彬尚欠原告禚红芹货款54000元未予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付桂霞、李德彬应予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桂霞、李德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禚红芹货款54000元,并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付桂霞、李德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芳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