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敬与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65号原告许敬,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被告许燕,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敬诉被告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敬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现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许敬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