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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太和与孙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和,孙延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20号原告陈太和,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孙延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和与被告孙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陈太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