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太和与孙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和,孙延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320号原告陈太和,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孙延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和与被告孙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陈太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