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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灼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灼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207号原告上海灼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85号-2幢。法定代表人钱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委托代理人郭子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灼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灼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上海灼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自: